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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华彩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
|---|---|
| 发行日期 | 2007-06-01 |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 发行公司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 | 中国建设银行 |
| 保险类别 | 万能险 |
| 附加险品种 | 人寿保险 |
| 缴费方式 | 年缴 |
| 缴费方式补充说明 | 银行大额存款,股票,基金 |
| 保险期起始年龄 | 1个月 |
| 保险期终止年龄 | 65岁 |
| 最低缴费金额 | 1000元 |
| 是否有固定收益 | 有 |
| 收益是否保底 | 保底 |
| 最低保障收益 | 0.00% |
| 最高保障收益 | — |
| 收益返还起始年份 | 5年 |
| 收益分配方式 | 累积生息 |
| 收益分配频率 | 月 |
| 中途是否可以调整保费 | 可以 |
| 可否质押 | 不可以 |
| 最高质押比率 | — |
| 投资目标说明 | 银行大额存款,股票,基金 |
| 适用人群 | — |
| 产品特色 | — |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的保障 (一)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金额为保险金额的10%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二)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除本款第(三)项另有约定外,给付金额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保险金额与给付时保单账户价值之和,本合同终止。 (三)若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次申请前的保险金额部分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不变。对该次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部分,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10%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若被保险人于增加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对该次增加部分的保险金额按全额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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